:::
教育長(韓國) - 教育百科
教 | |
育 | |
長 | |
( | |
韓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謝文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長為韓國各郡、市教育廳的首長,承道、市教育監之命,綜理廳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掌管本廳管轄地區自治團體內的教育、學藝之事務。 韓國各郡、特別市及直轄市的教育行政機關稱為教育廳,教育長即為各教育廳的首長,類似我國的縣市教育局長。依韓國教育法之規定,教育長由該道、市之教育監提名,經文教部長官核准後,再由文教部長官報請大統領任命。教育長之任用資格如左:(1)須為學識與德望崇高者;(2)須有被選為地方議員之資格,但不得為政黨黨員;(3)須有校長資格證書及教育專門職(教師、校長、督學、研究員)約二十年以上的經歷。 根據〔韓國教育法〕及〔教育委員會職制法〕之規定,教育長承教育監之命,綜理廳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公務員處理郡(市)教育行政事項,其具體職權如下: 1.關於規定本廳教育行政條例案事項。 2.關於編列本廳及其所屬機關的預算案事項。 3.關於制定本廳的教育規則事項。 4.關於擬定本廳及其所屬機關的決算書事項。 5.關於學校與其他機關的設立、轉移及廢止事項。 6.關於調整學生通學區域事項。 7.關於教育內容及課程管理事項。 8.關於教育、學藝的設施及教材之管理事項。 9.關於本廳及所屬機關的財產取得處分事項。 10.關於管理本廳及所屬機關的基本財產及積蓄金事項。 11.關於科學教育的振興事項。 12.關於振興社會教育及其他教育之事項。 13.關於管理、指導學校體育、保健及學校環境淨化之事項。 14.關於經營、管理特別賦課金、使用費、手續費、分攤費之事項。 15.關於本廳職員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16.關於指揮監督本廳及所屬機關之教育、學藝及其權限委任事項。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長(韓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