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規章頒布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 | |
國 | |
家 | |
教 | |
育 | |
委 | |
員 | |
會 | |
行 | |
政 | |
法 | |
規 | |
、 | |
規 | |
章 | |
頒 | |
布 | |
辦 | |
法 | |
〕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家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規章頒布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發布,同年四月一日施行。目的為改進行政法規、規章發布工作,提高行政法規、規章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時效性,使行政法規、規章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國家教育委員會依照授權和職權發布行政法規、規章的辦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行政法規,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 2.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發布的規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 3.行政法規、規章發布包括批准機關和發布機關、序號、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名稱、通過或者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4.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行政法規、規章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政策法規司負責。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政策法規司送交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規章,由負責起草的單位送國家教育委員會政策法規司審核,並提交國家教育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令。 5.經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教育委員會政報〕、〔中國教育報〕應全文刊登。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印發少量供有關部門和單位存檔備查。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規章頒布辦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