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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管理(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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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分級管理係指大陸地區對義務教育管理的指導思想。 一九八五年五月,中共中央頒行〔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義務教育管理權屬於地方。除大政方針和宏觀規畫由中央決定外,具體政策、制度、計畫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對學校的領導、管理和檢查,責任和權力都交給地方。省、市(地)、縣、鄉分級管理的職責如何畫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之後制定的〔義務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又規定:「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 歷經近十年的實施義務教育試驗,大陸地區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職責權限之畫分,主要為: 1.國家教育委員會對義務教育的管理。負責制訂方針、政策、法令和行政法規;制定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基本學制,事業發展規畫,教學計畫與大綱;制訂師資管理原則和學校評估檢查原則;組織編審全國性教材和教學參考書;扶持經濟、文化、教育基礎較差地區實施義務教育;對全國義務教育進行視察督導和檢查。2.各省(市、自治區)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之大政方針及宏觀規畫,組織指導該省(市、自治區)義務教育的改革;確定該省(市、自治區)之學制、教學計畫及大綱,審定該省(市、自治區)適用之教科書、補充教材及教學參考書;根據該省(市、自治區)之實際狀況,擬訂義務教育經費預算定額、教師編制、校舍標準、教學設備;頒行該省(市、自治區)義務教育質量的評估標準;制訂該省(市、自治區)中小學教師的總體規畫;負責籌措義務教育經費,執行中央提出的教育經費「兩個增長」之方針;負責對該省(市、自治區)的義務教育視察、督導和檢查。3.縣對義務教育的管理。制訂該縣實施義務教育的年度計畫;審批全縣初中、小學的新建、撤併和布局調整;組織該縣初中、小學之招生,管理該縣實驗示範性初中、小學;按規定任免該縣的初中、小學校長;審定中學二、三級教師和小學一、二、三級教師的職務;審定民辦教師的任用和任教資格;籌措安排全縣之教育經費。4.鄉(鎮)對義務教育的管理。制定該鄉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年度計畫;協助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該鄉中小學幹部和教師的任免事項;編制該鄉教育事業的收支計畫,負責徵收本鄉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推動動工儉學、捐資助學;組織和督導本鄉青少年入學,保證入學率、畢業率和普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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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分級管理(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