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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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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蔣鳴和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創收」係大陸地區各級學校自行組織收入的俗稱,意即「創造收入」。一九八○年代以來,大陸當局鼓勵各級學校充分運用現有資源,發揮潛力,擴大社會服務及開展對外經濟活動,組織收入,以彌補教育經費不足和發展教育事業。在財務管理上,高等學校的「創收」納入高等學校基金一併管理,中、小學「創收」納入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 各級學校自行組織收入的種類繁多,包括校辦企業及學校所屬設計院、招待所、出版社的淨收入,科研成果轉讓收入,實驗室及設備對外開放收入,科研諮詢、服務收入,委託培養收入,舉辦函校、夜大學收入,短訓班、旁聽生收入,校舍及場地租借收入等。 高等學校自行組織的收入中,委託培養和舉辦函校、夜大學的收入百分之八十作為自動增加財政撥款,百分之二十納入學校基金,其餘收入納入學校基金管理。學校基金淨收入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及發展教育事業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用於教職工獎勵及福利的比例一般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中小學校辦企業淨收入的使用分為統籌基金、教育事業基金和企業留利(即企業留用之利潤)三項。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扶助校辦企業、開展業務活動及獎勵;教育事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教育事業、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工福利待遇,企業留利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改善生產條件、校辦企業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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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創收(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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