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自治區(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民 | |
族 | |
自 | |
治 | |
區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舒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族自治區是大陸地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中的一種,是指相當於省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區域。大陸第一個相當於省的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是一九四七年建立的。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一九五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一九五四年頒布的中國大陸第一部〔憲法〕和以後歷次修改的〔憲法〕,以及一九八四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均明確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時至今日,先後共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等五個相當於省的民族自治區。 建立民族自治區的目的在於適應中國大陸少數民族分布小聚居、大分散的特點,在同一民族居住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自治機關,讓少數民族行使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各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行使自治權;主要包括: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管理地方財政;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等。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民族自治區(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