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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演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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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Recapitulation, Law of |
作者: | 徐宗林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複演律導源於複演說,複演說主張個體的發展重複種族系統的發生和發展過程。一般而言,複演的說法為十九世紀赫爾巴特派(Herbatian)所重視,因為複演的理論,可以應用在他們所主張的相關理論上。複演律的學者認定生物個體的發展,明顯地顯現在種族結構發生的順序上;個體可觀察的行為,表現在種族系統發生的發展上。由此規律,可以引伸而來的說法為:個人發展與人種的發展,有平行的現象;個人由學習而得的文化發展,重演其社會文化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個體心智的發展為例,第一階段為情緒性的想像階段,心靈活動為萬物皆有的一種活動;第二階段為事實認知階段,心靈具有觀察、蒐集、建構外在訊息的功能;第三階段心靈能形成抽象概念與通則。再以個體文化的發展來說,亦如社會的發展,係由野蠻而至半野蠻,再至文明。個體的發展,在幼年就如同一個野蠻人;及長,明禮識義,但尚未完全具備之前,可謂半野蠻人;長大成人,始可謂之文明人。此為十八世紀具有文化複演說的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所主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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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複演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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