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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發展方針(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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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漢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教育發展方針,即政府部門在發展以殘障人士(尤其是殘障兒童)為對象的特殊教育問題上,所確定的基本方向及目標。 一九八○年代中葉後,大陸當局頒發了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用以推動殘障人士福利事業及特殊教育的發展。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1988~1992)](一九八八年九月由國務院頒發)、[關於發展特殘教育的若干意見](一九八九年五月由國務院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護法](一九九○年十二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等。根據上述法規和文件的精神及有關具體規定,對從一九九○年開始的發展國民經濟第八個五年計畫期間,乃至到本世紀末的特殊教育發展方針,作了以下部署或設想: 1.逐步普及殘障兒童的義務教育。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力爭使殘障兒童的初等教育入學率分別大致達到:城市及經濟發達地區為百分之六十;經濟中等發達地區為百分之三十;經濟落後地區有較大發展。到二十世紀末,大陸大多數地區殘疾兒童均能入學。 2.進一步重視殘障兒童的早期干預及教育。有關部門已把對聾童進行聽力言語訓練的計畫制訂到一九九五年,並正著手研究今後對其他殘障幼兒進行早期干預的計畫。這一工作擬通過民政、衛生、教育和殘聯等有關部門和集體、個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廣泛推動。 3.發展殘障人的職業教育及中等以上教育。有關部門計畫建立一批殘障人職業技術學校,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及各類殘障人的特點,因地制宜地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術培訓。擬在一九九五年前建成三十所此類學校,並以為殘障人職業培訓中心。此外,還準備試辦盲、聾人普通高中班及增設特殊教育學院,讓部分盲、聾青年能接受較高層次的正規教育。 4.加強特殊教育的立法和執法,保障殘障人受教育的權利。研擬與特殊教育有關的新法規,如[殘疾人教育條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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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教育發展方針(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