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大 | |
學 | |
畢 | |
業 | |
生 | |
就 | |
業 | |
制 | |
度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在大陸地區係指對大學畢業生的分配、就業所規定的一系列方針、原則及管理體制的總和。 從一九五○年代起到一九八○年代中期,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原則是:(1)「統一分配」原則。只要合格的畢業生,願意服從組織分配,均由國家負責安排工作;(2)「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照顧一般,面向基層」原則。對各方面的需要和畢業生的情況通盤考慮,對急需或特殊需要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優先配備,對一般企事業單位急需或特需的人才也要給予適當配備,同時面向工廠、農村、邊疆的生產第一線;(3)「專業對口,學用一致」原則。即盡量學有所用,發揮專長;(4)「擇優分配,優才優用」原則。允許特別優秀的畢業生在國家調配計畫內選擇工作單位或由上級主管部門單獨分配。 畢業生就業制度與經濟制度、勞動人事制度有著密切的關聯。一九七八年以來,經濟制度發生了很多變革,高等學校畢業生統一分配的就業制度也要相應地配合調整。首先,以公有制為主體,其他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格局的逐步形成,使原來高等學校基本面向國有單位實行「統包統分」的畢業生就業制度不能適應新的需要。其次,勞動人事制度發生變革,很多企業對職工實行合同制,用人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可以挑選自己需要的人才,而拒絕接受自己不需要的人才;國家機關逐步實行公務員制度,通過法定考試,公開競爭,如果不改變「統包統分」的模式,顯然與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格格不入。再次,許多學校實行學生選擇職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就業制度。一九九三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則提出要實行少數畢業生由國家安排就業,多數由學生「自主擇業」的就業制度,定為大學畢業生就業的長遠政策。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