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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派皆學外國學生規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派遣留學外國學生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五年(1916)十月公布,計十條。其要點為:教育總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派遣留學外國學生,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曾任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曾經留學外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本國大學本科畢業生;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生。留學生以檢定試驗選拔(部分得免試)。檢定試驗分第一試與第二試,第一試由各省行政長官執行,科目為國文、外國文;第二試由教育部在京行之,科目為國文、外國文、調驗成績、口試。每屆選派學生先期由教育部議定應派名數、留學國別、留學年限、留學科目及各省應送備選學生名數。留學生由教育部特派監督管理。留學生自出國之日起,每月應將留學日記呈部或轉由監督送部考核。留學生除親喪外不得請假回國,其請假期限不得逾一年。留學生有違背教育總長命令、曠誤學業或其他不端行為時,得免其留學;其情節過重者,應由部取消其以往資格之一部或全部。歸國後不服指派職務者同。另尚規定留學各國學生應支治裝費、往返川資及每月學費詳細數目。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選派皆學外國學生規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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