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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韓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有二類:一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所建立的直接負責本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配有專職工作人員,在學校(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職責是:(1)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計畫及招生來源計畫錄取新生;(3)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4)支持地方招生委員會的工作。另一是指各省(市、自治區)、市(地)、馬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配有專職幹部,負責處理涉及本地區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一九八七年開始在大部分地區高等學校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亦則「單獨錄取制」。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提供服務,並對學校錄取新生工作實行監督。其具體職責是:(1)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市、自治區)錄取工作具體實施意見,畫定錄取控制分數線;(2)如實向招生學校介紹考生情況,各分數段考生人數及考生志願分布情況,及時並準確地投送和調配考生檔案;(3)在錄取前後,核定招生計畫,檢查和複查招生計畫完成情況;(4)合理規定學校調閱考生檔案及錄取時間並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檔案,保證檔案正常運轉;(5)對學校調檔分數、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要求有關學校複議;(6)督促和協助高等學校解決遺留問題,處理本職範圍內的善後工作;(7)調解學校之間、學校與地方招生辦公室之間的矛盾,必要時可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或國家教育委員會裁決。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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