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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冶財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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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Bildungsgüter, Educational Goods |
作者: | 詹棟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德國文化學派教育家斯普朗格(Eduard Spranger, 1882~1963)提出了「陶冶財」的觀念;他所認為的「陶冶財」,就是「文化財」(Kulturguter),由於「文化」是人類客觀精神,所以他將「文化」作為陶冶人的內容,而教育(或陶冶)就是在傳遞文化與發揚文化。教育精神構成文化的完整性,由精神生活的結構所形成的文化關係為: 1.主觀的文化負荷者(承擔人)(subjektiver kulturträger):即個人要承擔文化發展的責任; 2.客觀的文化財(objektive kulturgüter):即文化的內涵; 3.集體的文化協同體(kollektive kulturgemeinsenaft):即所形的文化社會; 4.規範的文化規則(normative kulturordnung):即文化規範所具有的價值和理想。 以上四方面的文化關係為:每一個人在文化社會中,要承擔文化發展的責任,發揚文化的價值與理想。 斯普朗格把「文化」視為是一種「財產」,是因為「文化」是人類精神的精華,生活的智慧的累積,具有「價值」存在,可以成為教育上所要追求的東西。這種觀念在早期只有為文化學派的學者及日本人所接受(因日本受德國教育思潮的影響),現在則是一個普遍可以接受的觀念,例如智慧財產權,智慧是一種財產,自然地文化也是一種財產。 把「文化財」拿來做「陶冶財」,在教育上是重視文化的價值;既然文化是一種財產,那麼它就可以拿來傳遞,而且教育是一種有價值的文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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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陶冶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