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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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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林志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是規範全國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審定朝鮮族中小學(包括中師、幼師、幼兒園)自擬的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範圍、內容及審查、審定原則的行政法規。 此項條例經一九八五年七月「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委員(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一九八六年五月開始試行。 條例共五章十三條。規定:「全國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是審查朝鮮族中小學自擬教學大綱和自編(譯)教科書以及審查翻譯教材的常設機構,主要審定和審查:(1)全國(指中國大陸)朝鮮族中、小學通用的各門課程教學大綱;(2)延邊教育出版社自編或編譯的各門課程的教科書;(3)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編寫或編譯的教科書;(4)集體或個人編寫、編譯的,經教育行政部門或高等學校審查推薦,可供全國朝鮮族中小學通用或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教科書;(5)翻譯的教材。審查委員會對各科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審查和審定原則是:(1)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指導思想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必須符合中國共產黨的教育方針、法令和關於中小學任務、培養目標、學制、教學計畫的規定和要求;(2)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內容必須有利於啟迪學生智力和利於身心健康的發展;(3)教科書的內容和形式,必須有利於中國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民族政策的落實,本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4)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內容必須體現鄧小平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精神,體現本門學科的特點;(5)翻譯教材內容必須準確無誤,文字表達和用詞必須符合規範化要求。教材審定分初審、複審兩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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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朝鮮文教材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