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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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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秀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大陸地區,教育廳(局)是省、市、自治區組織、領導和管理教育事業的機構。其主要職責範圍是:(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制定本省(市、自治區)教育工作方法,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2)編製並下達全省(市、自治區)教育事業發展計畫和師範院校畢業生分配計畫;分配預算外國家和省(市、自治區)財政的教育投資;組織推動改善辦學條件。(3)組織、指導教育體制改革;制定學制、教學計畫;舉辦並主管高等師範院校和部分示範性學校。(4)制定教師、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負責培養中等學校教師,培訓高中、職業高中以及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和縣教育局長、高中校長以上的教育行政幹部;會同有關部門審定講師、副教授和中學高級教師的職務。(5)研究教育理論和教材教法,組織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編寫補充教材和教學參考書。(6)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各級教育部門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自一九八五年中央教育部改為國家教育委員會後,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教育廳(局)亦改為教育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範圍比原教育廳(局)略有擴大,加強了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協調、綜合領導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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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