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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價制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ppraisal System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估價人員的估價結果,關係委託估價者及其他關係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影響國家的土地政策,故必須有控制估價人員切實從事公正廉潔的估價,不違法循私。因此對於估價為其事業的估價人員及估價業者,如何加以管理,是建立此項制度時必須加以考慮的重要課題。在外國對不動產估價人員與估價業者的管理,通常都是採取登記制度。例如日本的不動產鑑定士要向建設大臣辦理登記,至於鑑定業者則需向建設省或都道府縣辦理登記;韓國土地評價士開業應向建設部長官辦理事務所開設登記,公認鑑定士開業時應向財政部長官辦理登記;紐西蘭的估價人員需向估價員登記委員會(The Valuers Registration Board)登記;法國的法庭鑑定士也需要辦理登記。
  但除了登記以外,尚需要有法律根據才能約束估價人員及估價業者的行為,故相關法規的制定也是非常需要的。例如日本有不動產鑑定評價法(1963),韓國的土地評價士制度規定於國土利用管理法(1972)中,公認鑑定士制度規定於鑑定評價法(1973);紐西蘭有政府估價法(The Government Valuation Act 1896)及土地估價法(The Valuation of Land Act 1951)及估價員法(The Valuer's Act 1960);西德的估價制度是規定在聯邦建築法(1960)中,我國雖然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但其內容均未涉及估價人員與估價業者,故有予重新修訂的必要。最好能制訂「不動產估價業管理法」之類的法規。
  估價制影響了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此涉及土地稅及土地徵收之價格,故其實為土地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不良之估價制度會使土地價值扭曲,而造成人為操作及對環境形成不當之利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估價制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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