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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保留地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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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ān dì bǎo liú dì |
解釋:
係指臺灣省政府為保護山地人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的國有土地而言。山地保留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前,山地人民有無償使用收益之權,但不得將所使用的土地及其上建築改良物或其權利作為典賣、質押、交換、贈與、租賃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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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山地保留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boriginal reserve |
日期: | 2003年10月 |
出處: | 測繪學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為保護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之國有土地,台灣省政府於民國37年即定有「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辦法」。此名詞沿自台灣日據時期所用「高砂族保留地」。日本於1928年制定「台灣森林計畫規程」,將山地地區分為「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及「準存置林野」三種,其中「準存置林野」即為高砂族保留地。台灣光復後直接沿用此一規定。山地保留地係專為原住民生計而設,故有限制使用對象之必要。依照規定,一般平地人民及平地人民而被山地人收養,或與原住民結婚及原住民被平地人收養或招贅,或嫁與平地人民者,非經呈准不能使用山地保留地。但在山地鄉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自住之建築用地。山地保留地原屬國有,故原住民僅能使用而無處分權。但值今日權利意識高漲之際,原住民已結合爭取土地權益之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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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山地保留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