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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又稱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此宣言是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之成果,包括與會各國及國際組織間之7點共識及26點原則,以引導世界各國人民保護及改善人類環境,七點共識為:(1)科技發展提昇了人類改變及利用環境的能力,不論天然或人為環境都是人類尋求福祉時所必須的,也是基本人權的一部份。(2)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攸關世界各國人民福祉,是各國人民迫切期盼的,也是各國政府的責任。(3)妥善利用環境可提高各國人民之生活品質,若使用不當則可能帶給人類及人類環境無法估算的損害。(4)開發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多因開發程度不夠而造成,已開發國家之環境問題多與工業化及技術發展有關。(5)人口的自然成長給環境帶來壓力,適當的政策與措施可以解決此問題。(6)各國或團體在各地採取行動時,必須審慎考慮其環境影響,為現代及後代子孫保存或改善人類環境,與求取和平及尋求全世界經濟社會發展,共同為人類生存的基本目標。(7)為達此環境保護目的,各國公民、團體、企業、及各級政府均應平等地合作,共同努力。各國政府亦應互相合作。有關國際性的環境問題,應由各國平等處理,而各國使用或開發自己的環境資源時,亦不應對他國之環境造成損害。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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