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學校評估(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高 | |
等 | |
學 | |
校 | |
評 | |
估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評估是對某一高等學校整體辦學水準和教育品質的綜合評估。目前只進行兩項評估,即學校的合格評估(鑑定)和辦學水準評估,暫不進行選優評估。 學校合格評估(鑑定)是國家對新建普通高等學校基本教育品質的一種認可制度。以一九八六年國務院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關於學位授予標準的規定以及國家制定的有關不同層次教育的培養目標和專業的基本培養規格為鑑定標準。除一些試驗性的方案外,目前尚無統一的學校鑑定指標體系。對學校鑑定的程序,一般是:(1)由被鑑定的學校先作自我鑑定;(2)教育主管部門據此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提出鑑定報告和對鑑定結論的建議;(3)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作出正式鑑定結論。結論分合格、暫緩通過和不合格三種。合格者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或學校主管部門發給相應證書;暫緩通過者限期整頓,重作鑑定;不合格者立即停止招生,進行整頓、調整或撤銷。 學校綜合評估是對已鑑定合格的學校整體辦學水準的一種經常性評估。評估內容一般包括:(1)學校領導(群體素質、辦學方向、民主管理);(2)師資(人員結構、水準和管理);(3)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狀態、人員狀態和校風狀態);(4)本科生教育;(5)研究生教育;(6)科學研究(科研能力、科研水準、科研效益);(7)管理與效益(幹部、教學與科研管理、教學設施管理、後勤管理、學校綜合效益)。重點是第一項。由上級政府和有關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學校任務與目標實施評估。一般每四至五年進行一次。評估後作出結論,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意見。必要時可由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學校限期整頓。學校在評估後三個月內向有關部門交出改進報告,再由有關部組織複查。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評估(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