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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選動作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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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Optional Exercise |
作者: | 王秋容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體操的自選動作即體操比賽中個別選手按競賽規則所訂難度要求(與比賽之性質相稱,但通常高於規定動作),依每項器械特性及選手體型、體態、個性等特別要求編配一套自己最拿手的動作實施。 自選動作的評分按四個評分要素為基礎:(1)難度(配分四.○○分);(2)結構(配分一.○○分);(3)實施(配分四.四○分);(4)加分(配分○.六○分),依果斷、獨創、熟練各為○.二分。總合上述可能最高得分為一○.○○分。 所有器械項目中,凡已列為規定動作者,均不得再編作自選動作。地板與平衡木的表演時間,在自選動作中,規定在一分十秒至一分三十秒之間結束,無論時間過短或過長均予扣分。除了女子跳馬容許表演二次外,其他各項目的自選動作,僅能表演一次。 自選動作並非只是連貫做出困難的技巧,其連貫方式應設法製造高潮,地板項目應充分運用地板範圍構成動作,高低槓項目則不應偏重高槓或低槓。另外速度或節奏變化是否足夠,亦列入該一評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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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選動作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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