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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評定委員會(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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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位評定委員會係大陸地區具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內所設立負責學位授予事宜的領導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該單位之主要負責人、教學和研究人員(一般具有教授、副教授職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主要負責人為學位評定委員會之主席。學位評定委員會經組成後,須報請主管部門批准,然後轉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授予學位權限,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者名單;確定碩士學位課程的考試科目、門數及博士學位課程的考試範圍;審查通過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及該委員會提請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決議;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處理有關授予學位的審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一日常辦事機構,一般稱學位辦公室。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之下可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如學位評定委員會教育分會、物理分會等,以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之工作。分委員會主席須為評定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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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位評定委員會(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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