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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長(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School Superintendent (USA)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教育局長為地方教育局的首長,各地的名稱不一,但多數稱為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或school superintendent。
  教育局長在大多數學區中,均由該地方教育董事會選聘,只有少數地方是由居民票選產生。局長的任期於局長和教育董事會雙方所定的聘約中載明,一般是一至五年,而以三年為多,四年次之。任滿之後,再由雙方商定是否續聘。
  教育局長的職權主要有下列各項:
  1.向地方教育董事會提出地方教育情況報告,使其了解學區教育的實施成果、需要及問題;同時供教育董事會諮詢。
  2.領導地方教育局成員及教育董事會制定學區教育計畫。
  3.負責推動學區的日常業務。
  4.編擬學區的預算案,經教育董事會審核後並加以執行。
  5.向地方教育董事會提出有關教育人員任用、工作分配、遷調等方面的建議。
  6.決定學區的內部組織,並視導成員的工作。
  7.向教育董事會提出有關校舍建築方面的建議,並對校舍建築作有效的使用與維護。
  8.作為學區的教育發言人。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局長(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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