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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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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uǐ quán |
解釋:
係指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依法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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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水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Water Rights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據水利法,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水權係指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有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一般而言,水權的取得與規範,在制度上有兩種精神:優先權制(Appropriative Right System)以及河權制(Riparian Right System)。所謂的優先制,是指水權及由水資源的第一位開發者與用者獲得,且該水源必須用於有益的使用(beneficial use),而該水權也可以交易移轉。河岸權制則指水權乃附屬於毗連河岸的土地,不單獨交易。台灣的水利,在日本據台前,多由私人興建,灌溉水為私有,可自由買賣,日據之後,則漸將水權轉為公有。目前政府對水權制度採命令及控制式的管理,有濃厚的管制色彩,諸如水權的取得要先申請等,但實際上仍傾向於優先權制,一直核准既有水權者的再申請,不過水權並不能自由交易。由於禁止水權交易,因此水資源無法流向更有效率的用途,使得各用水者的邊際效益差距過大。例如既有水權者無節水誘因,而新興用水需求者尋覓新水源的成本高,將造成濫抽地下水等負面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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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水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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