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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保健法〕(日本)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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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思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日本於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公布〔學校保健法〕,公布至今,經過若干次的修訂,〔學校保健法〕係基於下列理念制定: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和學習的場所,也是團體生活的地方,因此學校必須是最適合人和物健康的場所和環境。因為兒童擁有健康的身體,是增進教育和學習效果的基礎,所以健康的維護和增進,是達成教育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基於此,在學校中,不僅學童或幼兒,包括教職員健康的維護和增進,成為一項重要事項。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所以在學校中,必須進行有組織的、計畫的、持續性保健教育活動。 學校保健的內涵可分為保健教育和保健管理兩項:前者透過教育的方式,教導學生和教職員學習身體保健相關知識並實踐之;後者則指在學校內,由校長為首,和其他的學校牙科醫生、學校藥劑師、教師、保健組長等,透過身心、環境及生活的管理,而進行疾病等的預防,美化學校環境、學校安全維護等活動。 目前該法分成第一章總則(第一~三條之二),第二章健康診斷及健康諮商(第四~十一條),第三章傳染病的預防(第十二~十四條),第四章學校保健技師及學校醫生、學校齒科醫生及學校藥劑師(第十五、十六條),第五章地方公共團體的支助及國家的補助(第十七、十八條),第六章雜則(第十九~二十二條)及附則。上述〔學校保健法〕的內容,對於學校保健的相關事項,規定非常清楚,也使推動保健工作有法律依循,使得日本學校保健工作推動順利,且很有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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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校保健法〕(日本)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