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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幼稚園教諭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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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盧美貴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日本的「教論」,相當於教員,為幼稚園、小學、中學、高中及盲、瞽、養護等學校內設置的教師名稱。日本二次大戰前,在幼稚園、托兒所以及其他兒童保護機構擔任保育嬰幼兒的女性都稱為「保姆」。根據一九四七年公布的〔學校教育法〕(昭和22年)規定,幼稚園老師稱「教諭」;一九四八年公布的〔兒童福祉法施行令〕規定,保育所及其他兒童福祉機構工作的人員稱「保母」。幼稚園師資的養成開放給各國、公、私立學校,只要修習規定的學科及學分,男女均可獲得資格。 日本幼稚園教諭養成機構有:(1)直按養成機構:計有四年制大學及短期大學(升二年制與三年制)。(2)間接養成機構:大部分為地方公共團體或學校法人所設置。 一九四九年(昭和24年)起實施〔教育職員免許法〕,形成新的教員免許制,無論是園長、教諭、指導主事(督學)都必須持有相當之免許狀。免許狀分一級與二級,一級的資格比二級高。自四年制大學畢業者可獲得教諭一級普通免許狀;自短期大學或指定幼稚園教員養成機關畢業者,只能獲取教諭二級普通冤許狀。教諭須在大學中修習一般科目、專門科目及專業科目。 教諭依法負責幼稚園幼兒保育及各類學校學生教育的任務。教論是學校組織的一分子,其權限以教職的專業性,對兒童的教育有相當的裁量權,但不能脫離學校教育方針。教諭可發揮自己的主張及理念,但不可獨斷獨行。教論的本職為指導學科、道德及特別活動,另外尚需分掌學校之外的業務,以協助學校的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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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日本幼稚園教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