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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金斯法案〕(美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Perkins Act] (USA)
作者: 單文經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柏金斯法案〕的全稱為〔柏金斯職業教育法案〕(Car D. Perkin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Public Law 98-524)。該法案由美國國會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通過,用以修正一九六三年的〔職業教育法案〕(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63) (Public Law 88-210),以便加強與改進職業與技術教育。
  一九六三年的〔職業教育法案〕,就以前的〔史密斯—休斯法案〕(Smith-Hughes Act)、〔喬治—巴登法案〕(George-Barden Act)以及〔國防教育法案〕(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等與職業教育有關的法案加以修正。該法案旨在以經費補助加強職業師資培育,並且建立地區性的職業學校。該法案曾在一九六八年及一九七六年,先後修正過二次。一九八四年,由柏金斯議員所提出的〔柏金斯職業教育法案〕,可以說最具綜合性。其主旨三:第一,協助各州擴充與改善職業教育的品質;第二,為具有下列特性的人提供接受職業教育的機會:文化不利、身心障礙、成人、負有撫養責任的單親、英語能力較差,以及在犯罪矯正機構接受輔導者等;第三,為其他與職業教育有關的活動,提供經費贊助。
  該法案的內容有五章,其章目如下:第一章,對各州職業教育的補助;第二章,對各州職業教育基本設施的專案補助;第三章,特殊對象的職業教育計畫;第四章,國立職業教育的計畫;第五章,綜合的規定。
  該法案不僅直接補助職業訓練的活動,還對於生涯輔導與諮商、企業與教育合作、研究、示範計畫等有所贊助。另外,並且設立了一個由十七位委員所組成的職業教育審議會(National Council on Vocational Education),作為總統、國會,以及教育部長就該法案執行的效果,提出諮議評鑑的建議。
  一九八五年,聯邦政府因執行該法案而撥付的經費為八億三千五百三十萬美元。該法案後來曾又修正一次。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柏金斯法案〕(美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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