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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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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技師是大陸地區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置的技術職務。一九八七年,國際院頒發〔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開始在某些工種評聘技師。其任職條件為: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勤奮工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技工學校及其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獲得高級技工等級合格證書;實踐經驗豐富,能夠解決該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方面和生產工藝方面的難題;此外,本人從業的工種(崗位)屬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範圍。在全面考評的原則下,重點在考評對象的實際操作技能、工作實績、分析解決技術難題和創新能力上,對身懷絕技、貢獻突出的老技術工人的學歷和技術理論水準,可適當從寬處理。 技師聘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技術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以內。由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學歷證明、高級技工等級證書或創造發明、技術革新成果鑑定等,經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推薦,地、市、州審核同意後,分別報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考核合格後,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受聘後,技師要與工作單位簽訂聘約。受聘期限一般三至五年,可以續聘。從受聘之日起領取職務津貼。技師任職五年以上並在任職期間辦理退休手續時,其職務津貼可列入工資基數,計算退休費。 對受聘技師要定期進行考核。對已離開技師崗位,或經考核不能勝任技師職務,或因本人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應予解聘。解聘後,不再享受技師職務津貼及有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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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技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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