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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管理(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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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特殊教育管理的總則是: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教育部門為主,民政、衛生、勞動、計畫、財政和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與組織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具體分工為:(1)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特殊教育的方針政策;制定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有關規章制度;會同計畫等部門做好特殊教育規劃;對特殊教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具體管理;負責特殊教育師資的培訓和組織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審。(2)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兒童福利機構和社區服務機構,對殘疾兒童進行學前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3)勞動部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推動殘疾青年的就業前培訓和在職培訓。(4)衛生部門負責殘疾少年兒童的殘疾分類分等和檢查診斷,並配合做招生鑑定工作;指導特教學校(班)學生的康復醫療;宣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5)計畫和財政部門對特殊教育事業發展進行整體規劃,並制訂政策,在基建投資和經費方面支持特殊教育事業。(6)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協助政府,動員社會,推進特殊教育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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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教育管理(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