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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案〕(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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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Higher Eduction Act, 1965](USA) |
作者: | 單文經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教育法案〕是由美國奧瑞崗州選出的眾議員格林女士(Ms. Green)所提出的法案。其主旨在透過聯邦政府的經費補助,改善美國高等教育機構的師資、設備、圖書服務,提供學生獎助或貸款計畫,並且加強其對社區的服務,以全面提升美國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學、研究與服務的水準。 該法案共分為六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社區服務與繼續教育的計畫。設立全國推廣與繼續教育審議會(National Advisory Council on Extension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評估各地對高等教育機構所提供的推廣與繼續教育之需求,並且提供經費給各州,補助各州高等教育機構辦理推廣與繼續教育計畫之用。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 第二章:大學圖書館的獎助、圖書館訓練與研究。第一部分,大學圖書館的資源,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五千萬美元,充實各所經過認可的大學圖書館的資源。第二部分,圖書館訓練與研究,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一千五百萬美元,辦理圖書館人員訓練與研究的活動。第三部分,強化大學和研究圖書館的資源,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自世界各地蒐集出版品,並且加以編目。 第三章、強化發展中的高等教育機構。設立全國推廣與繼續教育審議會,揀選一些力求振奮而亟需支援的高等教育機構,提供專案的補助。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三千萬美元。 第四章:學生的獎助。第一部分,教育機會均等專案補助,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辦理六年。第二部分,聯邦、州和民間對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提供低利的貸款。每名每年可貸得二千美元以下的款項,終其四年學業所貸款項,不得逾七千五百美元,研究生得另加貸五千美元。第三部分,加強大學工讀計畫。 第五章:對於〔高等教育機構設備法案〕(Higher Education Facility Act, 1963)的修正,專案經費補助設立公立的社區學院、技術學院,以及研究所。 第六章:其他。授權眾議院教育與勞工委員會設立顧問會議(Advisory Council to House 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Labor),以便對上項各項計畫提出諮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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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教育法案〕(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