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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績效標準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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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Standards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為了防止土地使用產生環境負效果,傳統上均以分區管制作為土地使用管制的工具;將一地區劃分為不同的分區,並明列允許之土地使用別與強度。基本上,此種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前提在管制土地使用可能對環境產生之衝擊,也即「因」。但是,所允許之土地使用別未必就符合所擬保護之環境作用,再者,相同的土地使用別,及可能因開發方式或管理方式之差異而對環境產生不同之影響。績效標準,有別於傳統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強調以量化標準,限制一環境所允許遭受之影響,也及「果」。例如,「開發後排至區外之地表逕流量不得大於開發前之逕流量」或「開發後之土壤流失量不得大於xx噸/公頃」等,即有最常用之環境績效標準。 應用環境績效標準在土地使用管制始於1960年代,主要是用來保育環境敏感地區之自然作用與生態功能。若祇單獨地利用績效標準作為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則不硬性規定該地區之使用別,而是強調環境受人為改變之程度。此種彈性的土地使用管制可提昇土地使用規劃與管理之技術。在實際應用上,亦有以傳統分區管制為基礎,在進一步訂定環境績效標準,更嚴格地管制土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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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環境績效標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