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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潛在結構分析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atent Structure Analysis
作者: 詹志禹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潛在結構分析」起源於一九五○年代,但這個名詞的流行,主要是受拉札裴爾(P.F. Lazarsfeld)及亨利(N.W. Henry)二人的影響,因為他們在一九六八年出版了一本書,以之為書名,但書中探討的主要是「潛在類別分析」,所以,狹義的「潛在結構分析」就是指「潛在類別分析」,(參見「潛在類別模式」(latent class models)。
  廣義來看,潛在結構分析可以包括所有探索潛在結構的統計分析方法,例如:(1)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假定潛在因素是連續變數,觀察變數也是連續變數,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它也能處理非連續性的觀察變數;(2)潛在剖面圖分析(latent profile analysis),假定潛在變數是間斷變數,觀察變數則是連續變數;(3)潛在類別分析,假定潛在變數與觀察變數皆是間斷變數。上述這些分析方法都有二個共同特性:第一,都假定某些潛在變數的存在;第二,都希望把較多、較複雜的觀察資料化約為較簡、較少的潛在變數或潛在類別,並希望決定潛在變數或潛在類別的適當數目,以便一方面保留簡潔性,另一方面保留解釋觀察資料的最大能力。
  一般所稱的「結構方程模式」(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s)因為只分析觀察變項之間的結構關係,因而不具備上述潛在結構分析的二大特性。至於一般所謂的「線性結構關係模式」(LISREL模式),因為包含因素分析模式與結構方程模式,因而與「潛在結構分析」的概念有部分重疊。
  此外,心理測量學者所熟悉的「潛在特質理論」(latent trait theory),或稱項目反應理論(item response theory, IRT),因為其基本假定中,潛在變項的數目是固定的(經常假定單維),因而缺乏上述潛在結構分析的第二個特性,應該不屬於潛在結構分析。潛在特質理論的主要目的在決定受試者的特質的水準,不在探索潛在變數的數目。
  最後是,有些統計學者以「潛在變項模式」(latent variable models)統稱所有在模式中涉及潛在變項的分析方式,因而這個名詞的意義就包含了潛在結構分析,但範圍更廣。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潛在結構分析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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