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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教育當局(英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LEA(U.K.)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地方教育當局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主管地方教育行政事務。
  英國在一八七○年以前,因對教育採完全放任的政策,故無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的設立。一八七○年政府制頒〔初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Education Act),才規定在地方設立學校委員會(school board),以提供及監督初等教育,是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萌芽。〔一九○二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02)重行規定以地方議會做為地方教育當局。嗣後地方教育當局的轄區屢有改變;直至一九七二年公布的〔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始確立今日地方教育當局的行政區畫。
  依規定,英國的地方區畫除大倫敦(Greater London)地區外,均稱為郡(county)。郡分為都會郡(metropolitan counties)及非都會郡(non-metropolitan counties)兩類。都會郡是人口稠密的地區,類似我國的大都市,每一都會郡再分設為若干都會區(metropolitan districts),每一區均設一個地方教育當局,郡本身則不設置。非都會郡較不繁華,每一非都會郡均設有地方教育當局;其下雖分設有若干區(districts),但區並無教育行政權,故不設地方教育當局。
  現行法令規定 ,係以地方議會(council)作為地方教育當局。換言之,都會郡的區議會(district council)即為該區的教育行政機關;而非都會郡的郡議會即為該郡的教育行政機關。即英國的地方教育當局與該地議會係屬一體,民意與行政機關合而為一。
  作為地方教育當局的地方議會,係由民選的議員組成。由於議會任務繁多,且議員人數眾多,不宜執行實際的行政工作;同時議會每年開會的次數有限,每次集會只能討論政策性的議案,無暇計議實際的行政業務,故〔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規定,每一地方教育當局(即議會)均需設置教育委員會(education committee)負責執行教育行政任務。教育委員會的成員除議員占半數外,其餘應包括對教育有經驗及對該地教育有深入了解的人士。地方教育當局通常將其行政權授予教育委員會,故教育委員會對教育行政事項得自行處理,僅依議會所定時間向其提出報告,以供核備。
  地方教育當局及其教育委員會通常只負決策及監督之責,另設教育局(education department or office)負責執行,並供其諮詢。教育局置有局長(chief education officer)及專業人員,並分科辦事。由此看來,英國地方教育當局除包括其議會外,尚包括教育委員會及教育局在內。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地方教育當局(英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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