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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學校規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眾學校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三年(1934)六月訂頒,計十八條;明定民眾學校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授予年長失學者以簡易之知識與技能。民眾學校由鄉、鎮、坊及各教育機關、民眾團體、工廠、商店分別設立。凡年在十六歲以上之失學者,均應入民眾學校,修完民眾學校課程(總課時不得少於二百小時)或具相當程度者,得入高級班。未辦短期義務教育地方,年在十歲以上之失學者,亦得入民眾學校。民眾學校不收學費及其他費用;經費充裕時,並供給貧寒學生書籍文具。民眾學校每日教學時間三小時,在假期或夜間進行。學科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珠算及筆算)、樂歌、體育等;高級班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珠算及筆算)、樂歌、體育及關於職業之科目,並酌定課外作業。民眾學校設校長一人,教員若干人,以有小學教員資格及曾受民眾教育師資訓練者充任。二十八年五月,教育部曾對〔民眾學校規程〕加以修訂並公布,稱為〔修正民眾學校規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民眾學校規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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