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德國) - 教育百科
〔 | |
普 | |
魯 | |
士 | |
邦 | |
立 | |
學 | |
校 | |
通 | |
則 | |
〕 | |
( | |
德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General Land-Schule Reglement] (Germany) |
作者: | 周愚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又稱為〔一七六三年邦學校法〕(General Land-School Regulations in 1763),為普魯士(Prussia)教育法規名稱。一七六三年四月間,普魯士菲特烈二世(Friedrich II, 1712~1786)下令,由任職於柏林議會(Berlin Consistory)的赫克爾(Johann Julius Hecker, 1707~1768)草擬完成,並於一七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頒布。該法規為普魯士最初的普通學校法規,亦是其實施初等教育的基礎。 立法的原意,是有鑑於青年教育有被忽視之嫌,以致使青年愚昧無知,菲特烈二世遂頒布該法;其目的在防止與減少極為不適與有害基督教信仰的文盲,而使今後各學校中能訓練與教育出更為開化與有品德的臣民。 該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實施強迫教育,規定凡自五歲至十三或十四歲的兒童,一律須就學,所有學徒,一律須受教;學生學成後,須通過教士所辦的國家考試,始得發給證書;規定修業的時數,規定主日學及暑期教育;學生入學須繳學費,至於貧苦兒童,則由政府或教會支付;規定學校就學兒童的調查,對凡未送子女就學之父母科以罰金;教師受聘前,須獲國家督學及教會公會(Church Consistory)同意並取得執照,始可任教;凡不適任的教師,則一律予以停職或免職;新設的國家督學定期視導各學校;凡神職人員,一律不得對非其教區的、不識字的或不懂福音基本原理的兒童,施行堅信禮,或准其領受聖禮。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德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