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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è kǎo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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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特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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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è kǎo |
解釋:
行政機關因用人需求,透過行政院向考選部建議後所舉辦的特種考試。參見「特種考試」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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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特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李俊湖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考係政府為因應特殊需要於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外,所特別舉行之進用人才的考試。自民國二十年(1931)[特種考試法]訂定以來,曾辦理多次特考,各類人才地經由此一管道進入政府機關服務。其沿革、應考資格及考試方式如下: 1.沿革:民國二十年政府訂有[特種考試法],民國二十七年改為[非常時期特種考試條例和施行細則];民國三十七年擴充特考的等級分為:(1)高於高考的特考;(2)相當於高考的特考;(3)相當於普考的特考;(4)低於普考的特考等四種;民國五十一年特考的等級經修正為甲、乙、丙、丁四等,並限定遇有高普考及格人員不足或不能適應需要時,始得舉行特種考試。 2.應考資格: (1)甲等特考:(參見「甲種考試」中之應考資格) (2)乙等特考:(參見「高考」中之應考資格) (3)丙等特考:(參見「普考」中之應考資格) (4)丁等特考: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力者。 唯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1)犯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2)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3)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4)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3.考試方法:特考考試方法可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要之,特考乃為因應特殊需要而辦理的考試,可以補高考普考的不足,因此舉辦時間、考試次數、錄取人數等均有彈性,於公務人員的進用、人才的選拔,頗有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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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