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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檔案工作(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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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檔案工作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建立、整理、保存、管理和開放檔案的工作。根據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高等學校檔案是指「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黨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項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學校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紀錄」。高等學校建立檔案館應具備以下條件:(1)建校歷史悠久,一般應在五十年以上;(2)學校規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為五千人以上;(3)已集中保管的檔案、資料在三萬卷(長度三百公尺)以上;(4)具備符合要求的檔案庫房和管理設備。不符合以上條件者可建立檔案室。建立檔案館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學校所在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高等學校檔案部門的基本任務是:(1)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規定,規劃全校檔案工作;(2)制定本校關於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情況;(3)負責接收(徵集)、整理、分類、鑑定、統計、保管全校的各類檔案及有關資料;(4)開展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工作;(5)負責編輯檔案參考資料,編制檢索工具,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6)參加檔案信息工作的整體化建設,開展多方協作,進行檔案信息交流;(7)負責對全校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培訓;(8)開展檔案宣傳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動;(9)開展檔案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高等學校文件材料的歸檔分為黨政管理類、教學類、科研類、基本建設類、儀器設備類、產品生產類、出版物類、外事類、財會類九類。歸檔的文件材料包括紙質、照(膠)片、錄像(錄音)等各種載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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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檔案工作(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