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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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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實驗師是大陸地區實驗技術人員職稱系列中的中級實驗技術職務。依一九八六年頒布的〔實驗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實驗師的任職條件除政治思想方面合格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專科、本科畢業生擔任助理實驗師職務四年以上,中專、高中畢業生須擔任助理實驗師職務五年以上;掌握與本門業務有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具有獨立設計實驗方案,創造實驗條件的能力。有熟練的實驗技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獨立完成過較複雜的實驗任務,寫出較高水準的實驗報告,對改進實驗技術取得過較好的成績,能閱讀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一門外文資料。其職責為:根據學術負責人的設想和要求,設計、加工特殊的實驗裝置或零部件,創造或改善某些實驗技術條件,改進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負責精密儀器、大型設備的調試、維修和故障排除,撰寫實驗報告,指導和培養初級實驗技術人員。其評審及聘任工作分別參照〔自然科學研究職務試行條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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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驗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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