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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權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ishing rights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據漁業法,漁業權包括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以及專用漁業權。所謂定置漁業權係指於一定水域,築磯、設柵或設置漁具,以經營採捕水產動物之權;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物之權。專用漁業權則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在專業漁業權之範圍內經營漁業之權)人入漁,以經營下列漁業之權:(1)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2)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3)以固定漁具在水深二十五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
  漁業權為物權的一種,除漁業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其特性主要是國有民用,由主管機關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擬定計畫後,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亦即漁業權之取得,乃經由申請後分配使用,而若有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朱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將喪失漁業權。自經濟學觀點來看,漁業權由於不能自由交易,將造成效率上之損失。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漁業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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