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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士、修女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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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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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Religious Men, Women |
作者: | 徐可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天主教會的行政管理一般是以教區為單位,教區內再分堂區;每個教區有主教負責,堂區則有本堂司鐸(通常稱為神父)。為培植良好的聖職人士(主教及司鐸),教區(單獨或聯合起來)設有修院;在院中為「修道」而接受培育訓練的人,都稱為修士。為攻讀哲學、神學而設的修院,一般又稱為大修院,其中的修士也往往被稱為大修士。神哲學之前的修院稱為小修院,其中修生也因此而稱作小修士。所以在教區中,修士是在接受培育過程中的稱謂,一直到被祝聖為司鐸(神父)為止。 此外在教會中也有很多修會團體。在這些男女修會團體中,從接受初學培育開始,都通稱為修士或修女。為更清楚起見,初學時期則稱為初學修士、初學修女。宣發初願之後,一直到宣發終身願之前,這段時間(四年至七年左右)稱為暫願期;在此時期中的會士,有時也稱作暫願修士、暫願修女。宣發終身願後,則成為修會團體的固定成員,永久被稱為某某修會的修士、修女。 但在很多男修會中,修士們大都是要準備晉鐸的(被祝聖為司鐸);他們在這段接受培育的時期中,通常也稱為讀書修士,一直到晉鐸為止。在這些大都是司鐸的修會團體中,那些不晉鐸的修士有時也稱為輔理修士或終身修士。 修士既為「修道之士」,準備成為人們心靈的善牧和精神方面的慈父—「神父」,教會自然非常關心重視。對修士們的整個培育過程,在人品、學識、信仰、神修、禮儀、牧靈等各方面,教會都有明確指示與規定([天主教法典],二百三十二至二百六十四條),且不斷發布公函、通諭,對此重要陶成工作,給予有力的支持、推進、引導、鼓勵。比如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司鐸之培養法令,一九六五],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當今環境中之司鐸培育,一九九二]等。對修會會士(修士、修女)的培育,教會當然也同樣關心重視,而且這方面的文件更是豐富多元,不勝枚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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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修士、修女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