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日市哮喘訴訟 - 教育百科
四 | |
日 | |
市 | |
哮 | |
喘 | |
訴 | |
訟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sthma-Like Disease Lawsuit Case in Yokkaichi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日本四日市1961年關於空氣污染引發大流行的賠償案。該市東南部的磯津地區,1961年起患哮喘病的人數日益增多,原因是四日市6家與石油化工有關的工廠排放硫氧化物污染空氣。污染受害者向磯津地方裁判所四日市分所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加害公司賠償損失。1972年7月24日,裁判所作出了判決。爭議點和判決的主要內容有:(1)、6家公司造成的大氣污染與哮喘病之間的因果關係;(2)、6家公司的共同不法行為;(3)、被告是故意還是過失;(4)、賠償費的計算。裁判所採用因果關係的學說,分析磯津地區猛增的哮喘病患者與硫氧化物、煙塵等物的關係,議定6家公司所排放煙塵造成的空氣污染與受害患者有因果關係,危害後果是由各公司的混合煙塵造成的,6家公司構成了共同不法行為,判決附連帶責任。裁判所否定原告提出被告是故意的主張,議為被告可能預見對自己不法行為有危險後果,但違反了注意防治危害的義務,而造成了過失,其中5家公司在選址方面有過失,沒有事先進行綜合調查研究,防止廠區附近居民生命健康遭受污染危害。在生產經營方面,6家公司經營上也有過失,都未採取最新技術和知識 ,解決煙塵排放的問題,防止和控制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污染危害。從公平賠償原則出發,按照受害者之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將受害者分為4個等級,根據各年度全勞力的性別、年齡,等級的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額。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四日市哮喘訴訟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