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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學校令〕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四年(1915)七月,教育部頒布〔國民學校令〕;分為九章,計五十五條。明令即行廢止民國元年之〔小學校令〕關於初等小學校各條之規定,原初等小學校一律改稱國民學校。國民學校施行國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育,施以適當之陶冶,並授以國民道德之基礎及國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識技能為宗旨。國民學校分自治區立與私立兩種;修業年限四年;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國民學校應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除非常災變外,不得作為他用。六至十三歲為學齡期,兒童達學齡後,以最初學年之始為就學始期,以國民學校畢業之時為就學終期;父母及監護人有使之就學之義務。國民學校教員分正教員、專科教員、助教員三種;校長由正教員兼任。五年十月經加修訂公布,刪除「讀經」等字樣。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民學校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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