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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力鑑定考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李俊湖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力鑑定考試乃政府為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以承認其自學進修學力而舉辦的一種考試。依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等三種畢業程度的學力鑑定考試。以下將辦理學力鑑定考試的機關、應考資格、應考科目等規定分別予以說明。
  1.辦理機關:國民小學畢業、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院轄市及各縣(市)教育局(科)辦理。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省(市)教育廳(局)辦理。
  2.應考資格:年滿十四足歲之國民,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年滿十七足歲之國民,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年滿二十足歲之國民,其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得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3.應考科目: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有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含生活與倫理)。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有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道德)、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有三民主義與公民、國文、英文、數學、中外史地、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考試計分,每科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全部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除為一般國民舉辦之學力鑑定考試者外,領有殘障手冊之殘障國民,可參加殘障國民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學力鑑定考試,不僅為失學民眾經由自修的管道取得學力證明,而鼓勵其上進,且對社會亦有莫大的貢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力鑑定考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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