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計(新式樣)專利 - 教育百科
設 | |
計 | |
( | |
新 | |
式 | |
樣 | |
) | |
專 | |
利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design patent |
作者: | 張瀚文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設計(新式樣)專利用於保護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以增進視覺效果之創作,如:珠寶設計、傢具設計、飲料瓶罐之設計等。換言之,設計(新式樣)專利保護的範圍係以物品外觀、視覺感受為主,無法保護物品內部構造與運作的方法。各國對專利的規範與保護各有不同,以美國為例,其將專利分為發明專利、設計專利、植物專利;我國專利法則明定該法所稱專利包含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對照兩者之專利種類,美國的設計專利相當於我國的新式樣專利。雖然設計(新式樣)專利以物品外觀為主,但並非所有物品均為專利法保障對象。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下列物品不予新式樣專利,包括: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在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中,除設計(新式樣)專利外,另一種與視覺設計有關的權利為商標權。雖然商標與設計(新式樣)專利均與視覺效果設計相關,但兩者在保障對象與要件上並不相同。在對象方面,設計(新式樣)專利的授予係針對新穎且不常見的物品外觀設計,而商標則是用來保護消費者免受物品製造來源混淆的困擾。在要件方面,欲獲得商標保護,商標所有人必須證明該商標不會與其他商標混淆;而設計(新式樣)專利的有效性則不會受該設計是否具商業性影響。另一個較大差異則是保護期限—設計(新式樣)專利通常有保障期限,而商標只要用於商業,是可以無限期被保護的。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設計(新式樣)專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