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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何永魁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係指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而進行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設置、管理權限畫分及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的改革。
  一九四九年以來,高等教育宏觀領導管理體制改革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初期為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實行各地高等學校由中央教育部統一領導的原則,隨後中央制定了〔關於教育管理權限下放問題的決定〕,實行統一性與多樣性、普及與提高、全面規劃與地方相結合的原則;(2)一九六三年發布〔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決定〕,規定對高等學校實行中央統一領導,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兩級管理的制度。文化大革命中這種管理制度中斷,之後重新確立;(3)一九八五年五月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高等學校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各部(委)、省(市、自治區)、中心城市三級管理的體制。中央部門和地方辦的高等學校,要優先滿足主辦部門和地方培養人才的需要,同時要發揮潛力,接受委託,為其他部門和單位培養定向生,積極倡導部門與地方之間聯合辦學。在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方面,經歷了校長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黨委領導下的校(院)務委員會負責制的多次反復。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發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把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推向新的層面。綱要中明確指出高等教育辦學體制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的新格局。釐清政府與高等學校、中央與地方、國家教育委員會與中央各業務部門之間的關係,逐步建立政府宏觀管理、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體制。在政府與學校的關係上,要按照政事分開(即政治與事業分開)的原則,通過立法,確定高等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使高等學校真正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政府要轉變職能,由對學校的直接管理,轉變為適用立法、撥款、規劃、資訊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方面,首先改變全部按國家統一計畫招生的體制,實行國家任務計畫和調節性計畫相結合;其次改革學生上大學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逐步實行收費制度。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統包統分」和「包當幹部」的就業制度,實行少數畢業生由國家安排就業,多數由學生「自主擇業」的就業制度。積極推進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為重點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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