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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藝術教育政策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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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李洱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族藝術教育政策規定是在一九八一年〔關於加強民族藝術教育工作的意見〕中提出的,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各民族地區加強藝術院校的建設。要辦好已建立的藝術學校,根據需要與可能,適當發展一些新校。2.各民族地區高等藝術院校要培養藝術創作、理論、研究、導演、表演、普通教育藝術師資及文藝普及工作者,同時建立研究、實驗機構,成為以教學為主的教學、創作(演出)、研究相結合的中心。3.各民族地區的藝術院校應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招生實行擇優錄取和適當照顧相結合。4.發展少數民族藝術教育,在教育體制、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要適合少數民族特點,尤其要保持並發展民族文藝特點、風格和獨特的藝術品種,切勿照抄一般藝術院校的作法。5.加強各民族地區藝術院校的師資隊伍建設。6.加強和改善中共對民族藝術院校的領導。7.非民族地區藝術院校與民族地區建立對口協作關係,採取辦民族班、支援師資和教學設備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幫助培養少數民族藝術人才。8.對發展民族藝術教育所需經費統籌安排,給予適當照顧。9.建議各自治區文化局(聽)專設領導管理藝術教育工作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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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民族藝術教育政策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