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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年教育法案〕(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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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 Act, 1980] (U.K.) |
作者: | 溫明麗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九八○年教育法案〕稱為〔家長憲章〕(Parents Charter),以其與家長之教育權有關。〔一九四四法案〕中,雖曾明定學生之受教育應與家長之意願相配合,但於一九七七年〔泰勒報告書〕(Taylor Report)頒行前,家長之教育參與權卻只限於學校課程之決定,而未及於選擇學校權。 為落實家長之教育參與權,英國政府於一九八○年頒定教育法令,明定: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簡稱LEA)委員會(board of governors)必須將學校中教學與課程有關之資訊公布刊行,提供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之參考。 事實上,governor之前身為manager。自〔一九八○年教育法案〕公布實施後,manager一詞即消失,完全由governor所取代。此外,該法案亦規定此後所謂「學校管理委員會」包括中、小學在內。至於學校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則各學校依該地區地方教育當局教育實施重點之不同而有異。同時,該法案之第二款並規定:凡被選上之家長與教師應該是學校管理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一九八○年教育法案〕之主要重點乃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肯定與落實,一則藉學校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再則透過訴求程序,以要求學校教育能符合家長之意願,否則家長可為孩子選擇其他學校。家長之教育參與權一直被肯定與強調,甚至於〔一九八八年法案〕時,仍強調家長有權為孩子選擇學校,甚至於是否接受宗教課程;唯學生本身之意願似乎相對的被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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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八○年教育法案〕(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