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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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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Headteacher, Headmaster (U.K.) |
作者: | 謝文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校長為中小學校的主管,因校長都具教師身分,且仍須授課,故亦有譯為首席教師或主任教師者。 校長的任用方式及其職權,均由各校的〔學校董事會組織規程〕(Instrument of Government)及〔學校管理細則〕(Article of Government)規定之,政府並無統一規定,故多少隨校而異。一般而言,公立學校(county school)及接受地方補助的監管學校(controlled school)與特協學校(special agreement school)之校長,均由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任免;唯任用監管及特協學校校長時,地方教育當局須先徵詢各該學校董事會(board of government)之意見。如就具體過程分析,各地方教育當局任用校長的模式如下: 1.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校長缺額並接受應徵者申請,再將申請者(即應徵者)名單交給學校董事會,由董事會從中初選若干名(通常為三名)後,再送請地方教育當局複選一名任命之。 2.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缺額並接受應徵者申請,再由地方教育當局及學校董事會各以半數名額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由地方教育當局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會從申請者中初選若干名,再以口試方式複選一名報請地方教育當局任命。 3.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缺額並接受應徵者申請,再將申請者名單交由學校董事會全權甄選一名,報地方教育當局任命。 4.地方教育當局全部授權給學校董事會甄選,地方教育當局只保有最後的否決權及任命權而已。 5.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缺額、接受應徵者申請並初選數名後,再交給學校董事會複選一名報請地方教育當局任命。 校長的職務亦因各校的規定不同而異,但大體上校長在學校董事會監督之下,負有決定學校內部組織(internal 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及紀律(discipline)之權,並負責視導學校教職員,以達成學校的任務。校長的職務大致如下: 1.學校教職員的任用或參與。 2.學校教職員工作的分配。 3.學校教職員及學生紀律的維持。 4.教職員與學校董事會之間的溝通聯繫。 5.校務的領導與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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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校長(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