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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墮胎)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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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bortion |
作者: | 林燕卿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胎兒可以完整的生活在母體外之前,中斷、中止其懷孕,稱之為流產。其階段包含有受精卵、胚胎或無生存能力的胎兒。 流產的型態有很多種。一為脅迫性流產:病人有子宮的流血及疼痛。二是不可避免的流產:流血很多,疼痛很嚴重。三是完全的流產:子宮內的胎兒及胎盤均產生。四不完全流產:仍留有胎盤在子宮內。五是死胎不下:胚胎或胎兒死在子宮內。六是習慣性流產:在多次的懷孕中產生自發性的流產。這些均基於胎兒基因缺陷或生理缺陷所導致的自然流產。 和自然流產相反的,是引發性流產,又稱為人工流產。人工流產顧名思義即是指由醫療行為來使懷孕中止的方法。最常用的是擴張排除術(dilatation and curettage),簡稱D&C,通常是用在懷孕十三到十六週的墮胎方法;吸引括除(suction curettage)是在最後一次月經後七至十三週施行;另尚有前列腺素引發(prostaglandin induction)是用在懷孕的第六個月時,鹽水及尿素的注入法可以殺死胎兒,促使子宮收縮排出胎兒。 流產又分為治療性質及非法性質兩種。像母親身體的一些疾病,如心臟血管疾病、胃疾病、腎臟病、神經症、肺症,及會影響胎兒的藥物、德國痲疹、放射線、基因、胎性母紅血球病,懷孕的合併症可能因懷孕而加重時,須施以治療性的流產;非法性的流產則是由他人、密醫或自行施行的一些方法。 目前所施行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者或精神疾病者。(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5)因被強姦、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6)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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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流產(墮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