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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管理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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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趙洪海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兒園管理條例〕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一項教育規章,共分六章三十二條。在第一章「總則」中,說明了制定該條例的宗旨和目的,確定條例的適用對象為三周歲以上學齡前的幼兒,同時也確定了地方各級政府在本地區幼兒園事業發展過程中的責任,並提供了若干發展幼兒園事業的具體策略等。 在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中,明確規定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且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同時還規定了幼兒園中的醫師、醫士、護士、保健員、保育員應當具有的文化程度與相應的專業訓練,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同時還就幼兒園的經費來源、登記註冊制度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對幼兒園和諧環境的創設,招生、編班問題,使用普通話問題(規定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遊戲作為基本活動形式的問題,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的問題,建立衛生保健制度的問題,建立安全防護制度的問題,以及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等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都有明確規定。 第四章「幼兒園的行政事務」,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幼兒園園長的責任及其聘任方法,以及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的問題、幼兒園財務管理的問題,和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等問題,也都作了規定。在第五章「獎勵與處罰」中,對獎勵的條件與受處罰的情形,也都有明確規定。第六章為「附則」,明確規定該條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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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園管理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