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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徐輝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是大陸地區關於教學成果獎勵的文件。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由國務院令第一百五十一號發布實施。共十六條。制定此條例的目的,是要激勵教育工作者從事創造性的教學工作,提升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促進教學水準和教育質量的提高。
  其主要內容有:教學成果是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準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和個人,均可以依照此條例的規定申請教學成果獎。教學成果獎按其對提高教學水準和教育質量、實現目標產生的效果,分為國家級和省(部)級。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須具備下列條件:(1)國內首創;(2)經過二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3)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授予相應的證書、獎章和獎金。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其中授予特等獎的應報國務院批准。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時,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管理機構向國家教委推薦。跨省或跨部門的教學成果獎申請項目,可聯合向地方或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部門向國家教委推薦。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四年評審一次。省(部)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參照該條例訂定規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獲得教學成果獎應記入本人考核成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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