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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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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齊翔和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考核係指大陸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定期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文化水準以及教學業績進行考查和審核。 一九八三年八月,教育部在[關於中小學教師隊伍調整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中提出:「從政治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教學業務和教學效果、文化程度三個方面,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每個教師進行一次全面考核,作為培訓提高和調整安排的依據。對教師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態度的考察,應重在現實表現。對教師教學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的考核,應以實際教學業務能力和教學效果為主,並應根據其所教學科的內容和範圍擬定合理的評定辦法。對教師文化程度的評定,要根據其應具備的學歷確定考試內容和範圍,並要擬定科學的評定標準。」 一九八八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發布的[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建立教師考核制度,對不具備國家規定學歷和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的中小學教師,應組織他們在職進修學習,並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分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具體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考核合格者,發給證書,努力做到只有具備合格學歷或有所任學科專業合格證書的人員才能擔任教師。」 一九九三年十月經八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五章中指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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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考核(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