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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費留學(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徐輝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自費留學係指由公民提供可靠證明,自行籌集外匯資金或依靠定居國外及香港、澳門與臺灣等地區親友的資助,赴國外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學習、進修的一種留學方式。根據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發的〔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凡非在職人員、在高等院校學習的非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歸國華僑及其眷屬、國外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外籍華人在內地的眷屬,在獲得有關經費並取得國外入學許可證和經濟擔保書的情況下,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在職人員要求離職自費出國留學的,應事先經所在單位批准,學成回國後,其出國前的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其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的自費留學回國人員,其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與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中斷學習自費出國留學;對於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各類專業技術骨幹人員、畢業研究生、優秀的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幹以及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則應盡量將其納入公派留學計畫範圍,即自費公派,這些人的國內待遇及其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都按照公費出國留學辦理;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所在的單位和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主管部門,應在自費留學人員出國之前向其介紹有關出國留學的規定及國內外有關情況,並對其出國留學的安排給予指導;自費留學的畢業研究生及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生如要求國家分配工作者,可於畢業前半年與駐外使(領)館聯繫、登記,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安排並分配工作,或在回國後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登記,按有關同類公派留學人員分配辦法及工資待遇的規定辦理;對於學成回國工作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凡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國家或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回國國際旅費和內地安家補助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費留學(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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